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市科技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年度科技项目及研发资金安排等方面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局长和分管局长批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拟定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之前,经法规处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拟定处室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交市政府法制办,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含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二)拟定该行政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该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公示、听证的综合材料;
(五)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需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补充材料的,拟定处室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对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拟定处室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